【学习体会】魏涛:增加地方财力是央地财政关系改革的新亮点

来源:党委组织部发布者:陶慧发布时间:2024-09-30

魏涛(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完善央地财政关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全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相对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本次央地财政关系改革同时关注央地收支关系改革,更为系统,更为全面。本次央地财政关系改革明确提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并对增加地方财力进行具体的改革部署,表明本次央地财政关系改革重心是通过适当放权增加地方财力。新一轮央地财政关系改革更加注重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新时期完善央地财政关系的新思路、新亮点。


一、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这是针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困难提出的创新性改革措施。“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这一表述包含2个关键词,一是“自主”,二是“财力”,“财力”意味着既包括归属于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同时也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自主”当然包含“自有”,但又不限于自有,同时也包含可由地方自主支配的财力这一层涵义。因此,“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这一表述的内涵非常丰富,它既包含了调整央地税收分享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同时还包含了调整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以及地方债务管理等重大改革命题。横向来看,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相关的改革事项包括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合并建立地方附加税,非税收入下沉,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等。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从短期看是解决土地财政进入下行通道后地方面临的财力约束问题,但从长远看是要解决央地收支不对称所导致的地方“激励”问题。完善央地财政关系,更好调动两个积极性,不仅要在财力与事权匹配上做文章,更要在“自主”上下功夫。具体而言,就是在给予地方税收、非税和转移支付等财力的同时,要注重适度赋予地方一定的收入自主决策权和支出自主安排权。


二、拓展地方税源


  拓展地方税源是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具体改革举措。一般而言,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拓展地方税源是增加地方自有财力的主渠道。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不断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形成,但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对地方财力贡献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拓展地方税源是破解地方财力约束、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长效机制。对于如何拓展地方税源,全会明确了三大改革方向:一是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2023年,三大共享税(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8万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为70.4%。适度提高三大共享税的地方分成比例,可以有效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在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共享税分享比例的同时,还要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优化省以下税收分享模式和比例,切实增加基层政府自有财力;二是将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2023年,国内消费税收入1.6万亿元,将部分比例或部分税目的消费税收入划给地方政府,预计会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但同时也要考虑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后移到消费环节对地方财政增收产生的非均衡效应。三是完善房地产税制度。房地产相关税收是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独立的房地产税并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革呼声一直很高。不同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本次全会聚焦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表明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更加注重整体性和灵活性。


三、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是适度向地方分权的重要改革举措。增加地方“自主权”是强化地方激励,提升地方积极性的重要路径之一。目前,在部分地方税立法中,已赋予省级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税收减免等管理权限。本轮财税体制改革将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基础上,探索在地方税税制要素确定,以及具体实施上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具体的改革举措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并建立地方附加税并授权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全会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这一改革有助于地方因地制宜调整税率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非税收入是地方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有助于地方盘活、统筹财政资源,增加地方政府应对财政压力的腾挪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