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环境与健康法》 明确污染主体责任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12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特派北京记者 郭婷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基本健全了环境行政管理的法规体系,但尚无直接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法律条款。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健全和完善应对环境污染及健康损害问题的制度措施。

  “建设美丽中国,需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问题。”吕忠梅透露,我国“十一五”期间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89%与工业污染有关,主要集中在化工、金属采选、冶炼及回收利用行业。为了处理这些事件,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临时应对措施,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的支撑。

  她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可以将涉及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用政策手段明确规定。”吕忠梅说,《环境健康法》的核心就是如何控制环境污染,使之不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发生污染事件后如何全力救助。这样,不但有利于部门之间明确分工,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群众利益,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她还建议,《环境与健康法》中应明确环境与健康损害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国际环境与健康评价指标体系、环境因子风险评估、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等,并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环境与健康基础调查,特定地区实施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对高危人群和敏感人群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与管理。

  按照吕忠梅的设想,对违反《环境与健康法》的,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消除污染危险、停止污染危害、恢复环境质量原状、对伤者或者病人进行赔偿等。

责任编辑:何建生